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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在現在的商業界時有發生,那麼這類的劇本又該如何去編寫呢?
書記員:原告王菲與被告張樂奕、海南天涯在線網絡有限公司名譽侵權糾紛一案,法庭審理即將開始,請肅靜!
書記員:傳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書記員:請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書記員:先查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瓊已到庭。
被告:被告張樂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誼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詩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線委托代理人蔣桂陽已到庭。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庭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相互間不得進行謾罵、侮辱等人身攻擊。發言、陳述、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警告製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①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②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③不得發言、提問;④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⑤不得使用傳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3)新聞記者旁聽,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攝影。
(4)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開庭。
審判長:全體人員坐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
審判長:首先核對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公園南路6號。
原告代理人1:張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瓊,男,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審判長:下麵核對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張樂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漢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UHN國際村9號樓8單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誼,女,北京市中谘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殊代理,包括代為出庭、
辯論,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承認,代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詩,女,北京市中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包括代為出庭、辯論,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承認,代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賓海大道珠江廣場帝都大廈10樓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總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蔣桂陽,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漢族,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職員,住海南省海口市龍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號
審判長: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資格無異議,經合議庭合議,本庭予以確認。上述人員均可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審判員1: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告:無異議。
被告:無異議。
被告天涯:無異議。
審判員2:經核對,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審判長:(敲擊法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 1庭現在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今天在這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王菲訴被告張樂奕、海南天涯在線公司名譽侵權糾紛一案。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款的規定,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徐娟、審判員戚俊傑、審判員夏莉、人民陪審員朱明亮、林芳萍組成合議庭,審判員徐娟擔任審判長,書記員鄭屹擔任法庭紀錄。
審判長: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本院已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須知、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書分別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告知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審判員1:各方當事人,本院的訴訟須知收到沒有?權利、義務是否清楚?
原告:訴訟須知收到,權利、義務清楚。
被告:訴訟須知收到,權利、義務清楚。
被告天涯:訴訟須知收到,權利、義務清楚。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麵方式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審判員2:各方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本案係民事糾紛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1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審判長:各方當事人是否同意對本案先行調解?
原告:不同意調解。
被告:不同意調解。
被告天涯:不同意調解
審判長:鑒於原告、被告不願意調解處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調解。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
審判員1:原告簡要陳述案件事實或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
原告:宣讀起訴狀(略)。
審判員2: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或宣讀答辯狀被告:宣讀答辯狀(略) 審判長:根據原告的訴稱和被告的辯稱,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沒有爭議:
1、原告與妻子感情不和。
2、被告在其注冊的網站“北飛的候鳥”上刊登了《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等文章。
3、被告在“大旗網”網站上撰寫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飲可盡可別離》一文。
4、被告將原告基本信息發布於網絡上,最終導致了網民的人肉搜索。
審判長:雙方當事人對本庭的上述歸納有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