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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一直被各法學院廣泛采用,是法律實踐性教學的重要方式。能夠達到現場模擬的重要學習作用。
開庭時間:
開庭地點:
原告楊明(陳鵬軍飾),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學生,現住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法定代理人(楊明之母)
委托代理人劉瑞發,房山區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大海(董立祺飾)
委托代理人魏征
審判員劉征、代理審判員何國嬌、人民陪審員張玉,書記員李玲
案情簡介(基本與原告起訴書中的主要內容相吻合):
首先由書記員核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查驗當事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
接下來由書記員(站立姿勢)宣讀法庭紀律,台詞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二、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
四、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錄像;
五、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關閉移動電話和其他通訊設備。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於哄鬧、衝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起立,請審判員入庭。
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審判長(對眾人):請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 訴被告 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請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楊明,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權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劉瑞發,是房山區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
為:代為參加訴訟,代為進行陳述與答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與和解、撤訴、代為上訴、接收訴訟材料等全權。
被告,請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楊大海,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權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魏征,房山區大石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向法庭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上有具體授權內容。
原被告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有無異議
原、被告:沒有。
經核實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審判員劉征擔任審判長,會同代理審判員何國嬌、人民陪審員張玉依法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李玲擔任法庭記錄。
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申請回避的權利。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審理本案的合議庭成員、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對本案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回避,但申請回避應當說明具體的理由。
2、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
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和鑒定。
4、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
5、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訴的權利。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反訴,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6、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下列訴訟義務:
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聽從法庭指揮;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在庭審過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決。
原告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是否申請審判員及書記員回避
原告:聽清了,不申請。
被告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是否申請審判員及書記員回避
被告:聽清了,不申請。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重點是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以及法庭認為應當調查的事實。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1、被告楊大海自二○一二年七月起每月給付原告楊明撫養費三千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係父子關係。楊明的母親 與被告楊大海於2000年4月30日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楊明跟隨母親共同生活,楊大海每月支付楊明1500元撫養費。近年來,由於物價上漲,原定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足原告日常生活開銷,故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楊大海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